【明報專訊】全國人大 常委會在2009年2月尾通過《食品安全法》,法例於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包括以下措施﹕
◆明確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通過提高市場門檻,從源頭上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國家會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將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業逐出市場
◆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確保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可以追查到底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繼續流通市場、銷售,成為食品安全的隱患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現行的最高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提高為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信息公布等,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社會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要承擔連帶責任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