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08, 2009

張達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出路

【明報專訊】政府最近提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建議,將涵蓋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引發激烈爭辯,亦帶出將「家庭暴力」改作「家居暴力」的反建議,政黨和團體亦紛紛高調表態。

若要理性地討論及解決分歧,需要先了解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 議員的共識,並釐清基本原則及技術細節兩層面加以討論。

翻閱立法會文件,可以清楚看到當時有兩大共識﹕

一、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認同同性關係是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故此除非社會上已就此事達至共識,「否則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晰的政策」;

二、在不影響「共識一」的情况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盡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以涵蓋同性同居者。

「共識一」是基本原則,若要改變,便須以獨立議題形式提交公眾作深入及廣泛討論,不應與政府擬提出的修訂建議混為一談。至於「共識二」,則包括原則及技術細節兩層面。

「共識二」的基本原則是要令同性同居者同樣可獲得《家庭暴力條例》相關條文的保障,即使有人不贊同或不願意承認同性關係,亦不應忽視有同性同居者受 虐的苦况而否定這原則。但至於以何種立法形式達至這原則(例如是否透過修改現有條例或另訂新法例,或是否改變現有條例的名稱等),則屬技術細節,重要考慮 是確保立法後不會直接或間接改變「共識一」的原則。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問題在於政府並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無法讓人理性地評估,它將要提出的修例條文會否變相改變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 或伴侶關係的政策。特別是現有條例第2節所用的字眼,是將「男女同居關係」的適用,視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條例中「凡提述配偶、婚姻及婚姻居所之 處,須據此解釋」。若政府提出修改第2節,將「男女同居關係」改為「男女同居或同性同居關係」,以讓條例包括同性同居者,則很易被公眾理解為承認同性同居 猶如婚姻一樣,變相改變了「共識一」的原則。

此外,政府並未闡釋何謂「同性同居關係」及交代會否在修例中為此立下法律定義。問題在於現行法律及政府政策並不承認此關係,而有別於男女同居關係, 所謂「同性同居關係」亦沒有普遍認可的定義,例如是否只限於有親密性行為的同性同居伴侶?若兩同性戀者只選擇共同居住及親密擁抱而不進行肛交或其他侵入性 的性行為,是否又算在內?3個或以上共同居住的同性戀者又會否被視為「同性同居」?那些「發乎情、止乎禮」而共同居住的結義金蘭或相依為命者又會否受法例 保障?

在非法律層面上用上「同性同居關係」一詞,籠統地描述共同居住的同性伴侶的關係,以方便公眾討論政策,實無可厚非。事實上,筆者行文中亦不時採用這 籠統稱謂,但若修例只涵蓋「同性同居」者,便要為他們立下定義,將會是突破性地首次以香港法例確認他們有特定的關係,並可享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因而偏離了 「08共識」的基本原則,即「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既定及清晰政策維持不變」(引自勞工及福利局 09年1月的文件)。

涵蓋共住成員可免爭拗

因此,若要理性地解決紛爭,各團體、政黨及議員現階段應摒棄簡單而兩極化區分支持或反對政府修訂建議的陣營。事實上,在政府未有提交具體法案條文, 未知道法案會否偏離「08共識」的大原則前,便要求議員表態會否支持修訂建議,似欠謹慎,所謂「魔鬼在細節」。反之,政府應盡快根據「08共識」的原則, 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好讓公眾及議員理性討論。

根據「08共識」的基本原則,政府在決定具體的法案內容時,主導的問題應該是﹕如何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認同性關係的基礎上,制定修例建議,以讓受暴力對待的共同居住的同性伴侶同樣可以獲得《家庭暴力條例》的相關保障?

就此,可參考美國 一 些省份的做法:麻省的家庭暴力法律(Domestic Violence Law),便涵蓋家庭及共住成員(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包括婚姻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及任何在同一屋簷下共同居住的人(are or were residing together in the same household)(法案第209A章)。這樣便不需要確認「同性同居」的特定法律關係,但同樣可保障有或沒有同性性行為的同居人士。

最後,筆者希望指出勞工及福利局日前提交立法會的文件的錯誤之處。該文件第18段指出去年修訂條例時「將涵蓋範圍延伸至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及其他 直系及延展家庭關係時,已將原本條例中有關『同住』的條件一併刪除,故在決定受害人是否受到條例保護時,是否居於同一屋簷下並非一個考慮因素」,因而否定 進一步擴大條例至所有同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的意見。事實上,除了直系及延展家庭的類別外,「同住」仍是決定條例保障範圍的主要元素,否則條例便應涵蓋所 有有親密及持續關係的人士,例如未婚情侶或有持續同性性行為但卻選擇分開居住的伴侶。

額外民事補救 涵蓋宜鬆不宜緊

此外,文件認為若條例擴闊至涵蓋所有同住的人,則會出現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例如傭工向法庭申請強制令,禁制僱主進入居所,甚或租客禁制業主返回住所 等情况。筆者認為這是不必要的顧慮,因為條例適用於某類人士,並不表示法庭必須頒發強制令,因為它必先考慮雙方的實際關係、互動模式以及風險因素以決定是 否需要頒發民事強制令。正如去年修訂後的條例涵蓋非同住的延展家庭成員,這並不表示絕少往還的堂兄弟可以獲得條例的濟助措施。條例目的是提供額外的民事補 救,以協助一些因彼此間存在特殊的權力分佈和互動模式而增加風險因素的受虐者,故涵蓋範圍宜鬆不宜緊,讓法庭可以根據個案的情况決定是否行使條例賦予的權 力。

將保障範圍擴闊至不論是否同性戀者的共住人士,不單可避免變相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亦可加強對非同性戀而同性同住者免受暴力對待的保障,又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是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