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奧運 圓 滿結束,人人歡呼雀躍,聽不到國際上一個微弱的聲音,指奧運鼓勵對兒童作地獄式運動訓練,是嚴重兒童身心虐待。另方面,香港繼通過那極端干預成人意識形態 的兒童色情物品法例後,正發諮詢文件倡議設立性罪犯名冊查閱機制來「性保護兒童」。人們在保護兒童問題上,竟可精神分裂至此!
法改會倡議機制矛盾多多
兒童或弱能者(兒弱)是應該受保護的,所以,一些與服務他們有關的行業,需有機制讓僱主明瞭僱員某些底細方始聘用,亦無可厚非,但此機制必須與其他兒童保護政策對稱,才算合理,惟法改會倡議的機制卻矛盾多多。
首先,諮詢文件強調其提議是基於法庭近年發現有性侵犯兒弱的屢犯而來。然則,很難明白何以諮詢文件所提議的紀錄,不只是某人有否性侵犯過兒弱,而是 包括各樣性罪案,給人的信息是,某人只要犯過任何性罪案,由獸交、與21歲以下同性肛交……以至非禮或私藏兒童色情圖片等,都是個可能性侵犯兒弱的高危人 物。但這是不公平和誤導的,因為兒弱性侵犯者的犯罪心理,不是其他性罪犯都有,正如一個經常非法泊車者也不一定便是個容易危險駕駛的人,不適宜做公巴司 機。
其次,為什麼諮詢文件只針對性侵犯不包括其他方式的兒弱侵犯?奧運的「兒童運動侵犯」沒有人理,為防止兒童性侵犯卻不惜顛倒法律精神、寧枉毋縱,是 後者比前者更嚴重嗎?沒有證據,但常識告訴我們,如果人人緊守奧委會的兒童運動尖子訓練條文,絕不可能有這麼多年輕的獎牌得主。兒童尖子幾歲便得開始接受 地獄式訓練,套用防止兒童性侵犯者的滑稽濫調,應該問有無獲得兒童同意,即使有,該同意也應無效。何以不同時立例禁奧運及其有關物品,以杜絕兒童運動侵犯 的市場,並設立兒童運動侵犯者名冊,以防積犯?
另一個矛盾,在兒童的定義。奧運每屆都有很多刷新紀錄,得獎選手也愈來愈年輕,雖然因素很多,但不能不承認,很可能是人類身心成長一直加快及提早所 致。然而,香港法例數十年不變,仍以16歲以上為可以同意性行為及18歲為可接觸成人物品的年齡,法庭判決性侵犯兒童的案件都以此為參考,是否漠視現實? 而最荒謬的地方,是要人到18歲方可閱成人物品,即是年齡在16至18歲之間者只能性交但不能看性交,或甚至應閉着眼性交!鑑於內地的合法性交年齡早已定 為14歲,香港實應與之看齊,諮詢文件機制或許無權作此法律更改,但在行政手段上,可規定名冊只包括性侵犯14歲以下者的罪犯,走擺脫落後矛盾的第一步。
我愛兒童,也愛奧運。我只想大家在保護兒童問題上理智一些、心理平衡一些。
作者是香港性教育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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